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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并无过错?

时间:2025-06-21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孚林,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2023)湘03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令人不寒而栗望而生畏,该案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法官说了算!该案中法官周孚林竟然将违反多条交通法规的案件当事人邓拾根裁定无违法过错,而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案件当事人何力伟裁定犯交通肇事罪,希望相关部门查证核实,严惩司法腐败,还湘潭政法系统朗朗乾坤。

法官周孚林查明,2021年2月22日10:18许,案件当事人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至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各路车辆都闪烁着危险警示灯减速行驶,后车何力伟正以101~102km/H的规定车速在快车道行驶的情况下,开启左转向灯,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1秒后关闭车后所有灯光,2秒后完全并入快车道,并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追尾前车刘某某,被弹退少许后,不到1秒被后车何力伟追尾,造成后车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故发生。

法官周孚林裁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在车速、路权等都没问题,实在找不到何力伟的具体违法行为情况下,裁定何力伟未按规范操作,未及时减速,加重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次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邓拾根违反了《条例》第44条及第80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何力伟负主要责任)

如此看出,何力伟未按规范操作、未及时减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违法行为。何力伟在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没有减速违反了减速操作规范吗?能定性是违法行为吗?法律对在高速上速度超过100km/H车辆的减速操作规范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80条之规定,速度超过100km/H的车辆,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为100米。这就规定了,在高速上速度超过100km/H的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使用的行车间距只要不超过100米,就符合减速操作规范。本案邓拾根变道后留给何力伟采取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因此何力伟在40余米行车间距内即使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也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减速操作规范,也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为。

根据《法》第43条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采取制动措施要以行车间距为参照依据,因此行车间距的长度就是需不需采取制动措施、以及足不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法定依据。法官周孚林所谓的及时减速,以时为减速参照依据的说法,与以距离长度为参照依据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况且在我国现有交通法规中,找不到以时间为参照依据规范减速行为的法律条文。因此法官周孚林所谓的及时减速,毫无法律依据。

既然以行车间距长度为参照依据,不能认定何力伟在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没有减速的行为违反了减速操作规范,而以时间为参照依据的及时减速说法又毫无法律依据,就不能认定何力伟在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没有减速的行为违反了操作规范,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就不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更不能被判有罪。然法官周孚林却加重何力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明显枉法裁判。

邓拾根此时变更车道的行为,明显违反《法》第45条及其《条例》第53条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之规定;其没有开启危险警示灯的行为,明显违反

该案2024年11月,己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抗诉申请报告,后又申请举行听证,时间己超过六个月,至2025年6月20日,何力伟还没收到检察院的回复,也没收到听证通知,电话勾通,6月份还不会有结果,希望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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