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0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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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2023)湘03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将违反多条交通法规的案件当事人邓拾根裁定无违法过错,将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当事人何力伟裁定犯交通肇事罪。
法官周孚林查明,2021年2月22日10:18许,案件当事人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至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车辆都开着危险双闪警示灯减速行驶,后方车辆何力伟正以101~102Km/H的速度在快车道内按规定车速行驶的情况下,开启左转向灯,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1秒后关闭车后所有灯光,2秒后完全并入快车道,并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追尾前车刘某某,被弹退少许后,不到1秒被后车何力伟追尾,造成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故的发。
法官周孚林裁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何力伟违反操作规范,未及时减速,负事故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然该裁定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邓拾根在遇前方道路拥堵时变更车道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之规定。邓拾根在遇道路拥堵时,没有开启危险双闪警示灯的行为,明显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之规定,本案快车道内的车速必须在100~120Km/H之间,而何力伟的车速在101~102km/ h之间,是在严格按规定车速行驶,在遇道路拥堵时也是严守路权,坚持在快车内依次排队通行,在实在找不到何力伟的违法行为时,法官周孚林竟以违反操作规范,未及时减速为违法行为由,裁定何力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
然而法律对在高速上速度超过100Km/H的车辆减速操作规范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之规定,在高速上速度超过100Km/H的车辆,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为100米。这就规定了在高速上速度超过100Km/H的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使用的行车间距只要不超过100米,就符合减速操作规范。本案邓拾根变道后留给何力伟采取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因此即使何力伟在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也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减速操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采取制动措施必须要以距离为参照依据,因此行车间距的长度就是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制动措施,以及足不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法定依据。因此法官周孚林所谓的及时减速,以时间为参照依据的说辞,明显与以距离为参照依据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况且在我国现有交通法规中,找不到以时间规范减速操作的规定,因此所谓的及时减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凭空想象。
既然以距离为参照依据不能认定何力伟违反了减速操作规范,而以时间为参照,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就不能认定何力伟在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没有减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既然何力伟没有违法行为,就不能承担事故责任,更不能被叛有罪。
该案2024年11月就己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抗诉申请,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时至2025年6月18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回复,希望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关注此案进展。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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