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8
涉及单位: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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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醴陵市人民政府作出(醴政征(2018)2号)《关于醴陵市渌江古城一江两岸(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醴陵市渌江古城一江两岸红线内房屋,其中包括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建设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189.6平方米的土地。决定公布后,醴陵建设公司向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醴陵住建局)送达了《诉前告知函》,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要求依法给予补偿。醴陵住建局于2019年8月14日,书面回复醴陵建设公司,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征收补偿的回复。
醴陵建设公司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湘0203行初159号、(2020)湘02行终39号行政判决,认定醴陵住建局《复函》内容违法并应予以撤销。醴陵建设公司系该案涉土地合法的所有权人,应依法享有该土地被征收补偿的权利。
上述行政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要求醴陵住建局必须在3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在2020年2月24日即已生效。然而醴陵住建局根本没有在判决强制性规定内作出相应回应,其明显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延迟执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后在迫于多方压力下,醴陵住建局于2020年5月26日竟然再次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为此特向醴陵市住建局发(2020)湘0203行初建3号《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明确告知该《决定书》严重违法,要求醴陵住建局在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十日内依法自行撤销。但时至今日却未见有任何回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没有特权,更没有特许!
醴陵住建局作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理当服务好企业,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更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请问醴陵住建局你们做到了吗?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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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2025年6月18日,湖南东某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集团)投诉我局致使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局认为东某集团所诉跟实际不符,这种不符实际的投诉给我局造成恶劣影响。现就该投诉的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一、东某集团投诉问题的实际情况
2002年东某集团以安居工程项目新建新融楼、新苑楼,两栋楼共96户,其中对外以商品房销售87户,对内以安居工程名义集资9户。因为当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开登记,96户业主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栋楼所在地块(1998平方米)登记在东某集团名下,没有进行销售分户。
因我市“一江两岸”建设项目的需要,于2018年开始对新融楼、新苑楼房屋进行征收。两栋楼的96户持证房屋产权人补偿款全部到位。
二、投诉不实理由如下
1、东某集团土地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1998平方米,而非投诉所称3189.6平方米的土地。
2.东某集团以安居工程名义在建设其名下大剧院、办公楼及新融楼、新苑楼商品房时获得了行政性规费及税费的减免优惠,但新融楼、新苑楼房产销售对象仅9户为内部集资人,其余均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严重违反了“安居工程”对建筑面积和销售对象的限制,属于违法情形。
3、新融楼、新苑楼的开发建设名为安居工程,实为商品房建设开发,应当按商品房开发行为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宿。根据1995年实施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东某集团怠于履行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即便在启动征收前未能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分户手续,东某集团依法亦不能实际享有房屋业主的土地权利价值。
4、新融楼、新苑楼房屋已依法征收并补偿到位,东某集团无权就此提出主张。评估公司按照不动产权利一体化原则对96户业主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与业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充分补偿。新融楼、新苑楼房屋业主已经全部搬迁,但房屋尚未拆迁,房屋所有权转为国有,东某集团应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其主张土地使用权补偿欠缺事实依据。
5、东某集团已经通过销售房产获得高额利润,政府征收新融楼、新苑楼没有对东某集团造成任何损失。
三、东某集团要求对土地进行补偿,该案仍在株洲市政府行政复议审理中,还没有定论。
谢谢您的关注与理解!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