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8
涉及单位:海港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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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6月11日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我本人并未收到该院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及12368相关信息,在海港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未查询到该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要求海港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的。本人要求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我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并向腾讯公司邮寄解封支付限制资料,解除对我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
一、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该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立案并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5冀0302财保189号民事诉讼进行复仪。
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微信支付功能冻结。
2025年6月18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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