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4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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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5月13日12点17分使用微信支付被受限制。随后收到(微信支付)通知服务功能:【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湘0528执保32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包括裁定通知书。
二、该平台存在违规借贷,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
三、在该法院冻结我账户当天,我自己通过电话联系预留电话07394922119。对方告知我冻结30天,现在已经到冻结期限日期。我发现账户并为解冻,后又联系预留电话同上,对方又告知我要冻结30个工作日,我通过微信人民法院查询并没有对我起诉案件,或收到延长冻结时间到裁定书。如不解除冻结,属于违法行为。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我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同时本人并不是湖南省内户籍,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要求新宁县人民法院解除我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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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湘0528执保321号案件系本院依法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解除冻结裁定,如您有其他疑问,可联系本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予以咨询。
感谢广大网友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