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3
涉及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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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于荣根 性别:男 民族: 汉
身份证号:3210****7810192619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5年06月12日下发(2025)黑0113 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微信支付功能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5)黑0113财保248号民事栽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微信支付功能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这种可能务必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5)黑0113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微信支付功能的冻结。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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