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3
涉及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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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6月12日18点06分微信支付账户显示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 (2025)冀0302财保217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本人所有日常生活开支,包括房租,医疗,生活都需要微信支付,法院未核实真实性随意限制支付,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我的生活,使我的生活难以为继,影响了我的生命安全。
二:本人第一时间拨打了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联系电话( 0335-3342007、0335-3342004、0335-3552147),发现一直无法接通,网上查询核实,所留电话并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号码!迫使本人无法有效第一时间了解实情,无法有效得到出具裁决以及相应证据及原告。
三:本人在人民法院小程序并没有查询到(2025)冀0302财保217号文书记录。
四: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人并未在秦皇岛市及下辖区、县居住或生活过,且本人的住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与该法院辖区地理距离较远且无业务关联,事实上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院确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结案并立即执行保全的做法,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本人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保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原则,本人恳请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 (2025)冀0302财保217号文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文书,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的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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