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3
涉及单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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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11日10:34分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异地冻结微信零钱支付功能。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要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机关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
(2025)皖0303财保3910-4337号
联系电话
0552-3713002、0552-3713150、
0552-3713058
备注
微信支付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支
付服务的限制与恢复。”在这之前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未发裁定文书,就直接将本人微信冻结,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忙和平台协商沟通。且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姓名,不提供工号,说是没有工号,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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