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3
涉及单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天正金海岸 刘新 何亦武等人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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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罗岳新于2019年9月30日在何亦武(电话177 ****0555) 诱导下,听信了他说可以内部关系操作购买岳阳市天正金海岸经济适用房指标一事,我说过我不符合申购资格,何亦武承诺不符合条件也可以找关系成功购买,还保证房价低于市场行情,我便相信了他。2019年9月30日,转了48000元给何亦武, 另转了250000元给天正金海岸项目部刘新私人账户,(有对方开的收据和证明) 一直到2025年5月9日我上诉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湘0602民初3905号案件,期间,没有人联系我处理这个事,我一直要求退款也没有得到一个结果。在这次开庭案件中提交证据显示:1.天正金海岸项目部律师明确指出国家经济适用房任何人不能买卖,何亦武更没有买卖指标房的指标和收取指标费的权利,属于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 2.刘新私自收取250000元购房款,没有用天正金海岸监管账户收取房款,是公司不允许的,开具的收据盖章是没有公安厅备案的印章,属于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3.天正金海岸公司管理项目有明显的漏洞,公司管理监管不利,应当承担责任。 4.本人罗岳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求领导严格审查办理此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2025年6月13日,罗岳新。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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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诉刘某、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庭审后,刘某已向您退还了所诉房款,何某某未退还经济适用房指标费。关于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过程中,暂未发现何某某、刘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且影响案件审理的事实,故暂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至于民事赔偿,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综合当事人证据在审判期限内作出相应裁判,请您耐心等候。如您坚决认为,何某某、刘某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您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报案情况请及时与我院办案人员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