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2
涉及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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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2025年6月6日12:04分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 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冀0302财保146号,电话0335-3342003、0335-3342204、0335-3552233。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务形式的通知、文书、电话、短信,无开庭时间,无传票。该院无任何有效的裁定书或传票及12368相关信息,电话查不到关于本人的案件,0335-12368人民法院在线也查不到本人的案件。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联系法院0335-3342003工作人员称不知道相关信息,让我自行联系13187096813调解处理,经电话联系被告知为“小赢卡贷”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人也从未收到债权转让的任何通知,也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私自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已经查实该号码 0335-3342003、0335-3342204、0335-3552233登记为非该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 本人户籍地河南、无论住所地还是户籍地、均不在河北。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权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本人要求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我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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