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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时间:2025-06-11

涉及单位: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一:本人在2025年6月10日12点35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冀0302财保15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本人及子女(未成年)所有日常开支都需要微信支付,法院未经核查、监督和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随意限制支付,有失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公平公正权利,并且事实上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以及孩子的日常消费的唯一渠道。

二:本人查找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35-3342003、0335-3342004、0335-3552233),且本人打电话告知没有裁决证据,只是提供了湖南长沙的号码(15792827517姓黎),电话沟通后,此人明确告知异地冻结就算邮寄复议书和管辖权异议书也会直接被驳回,只有还款才能解决冻结问题。

三: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小程序并没有查询到(2025)冀0302财保155号文书。并且我已通过EMS向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四:本人常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偿还贷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于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存在异议,不能简单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申请人对贵院受理该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合上述,河北省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要求解除申请人的微信支付限制的财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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