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1
涉及单位:洞口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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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杨友章,男,84岁,湖南洞口县山门镇松坡社区居民,长年开小三轮,从事以赶埸经商做小本生意为生,为了缓解经济紧张,减负生活贫穷压力,风里来雨里去,劳苦奔波。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于2024年9月27日上午6时30分,我在石柱坎上村路段,祸从天落,灾难降临;被一辆ERP521货车,司机肖调兵将我连车带人将撞成车毁人伤,被送往洞口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6天,经山门交警大队认定:肇事人肖调兵承担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因车祸致右上脸软组织挫裂伤,左侧3、4、5、6、7肋骨折断,并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自受伤日起误工12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天,迄今为止,身未康复,仍在治疗。
车祸造成我经济等损2:护理费8451元,3:营养费3600元,4:住费生治补助费4400元,5:惠洲市第三人民医院,动手术费25000元,6:后续治疗费500000(接肠手术十5800元﹝其他治疗费)等于55800元,7:法院收费939元,8:鉴定费1600元,9:交通费2000元,10:车辆修理费5000元,11:车上财产损失皮包钱财、烟絲、秤、萝卜种等损失费1000元,12:在洞口中医院照片7张,每张250元,共1750元,13:在广东惠洲医院照片2张500元,14:预交摊物费2000元,15:交三等残废证费160元,合计损失经济129761元。有材料收据!迄今为止,被告仅只付了我1·1万元给洞口第二人民医院医药费,被告未对我原告上述损失进行如实赔偿,(一被告司机肖调兵,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二被告行为己构成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肇亊者肖调兵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对此,洞口县人民法院指定山门法庭依法于2025年4月24开庭判决,但未下判决书,2024年10月1日将我民事诉状亲交洞口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压案半年未办,现山门法庭又继续压案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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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友章诉被告肖调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且证据不完整,2025年5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我院提交医疗费票据,同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损失清单。2025年6月11日法官助理通过微信联系两被告进行质证。目前判决书正在进行阅核。
感谢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洞口县人民法庭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