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0
涉及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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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6月10日12点23分微信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因(2025)冀0302执保163号】,并未收到任何纸质裁定书。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本人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已经导致本人无法日常出行上班及就餐,申请人通过网络短信在此期间发短信以此冻结要挟本人,希望得到合理解释,同时,本人电联法院工作人员查询此案件的文件公布信息,都说不清楚,没有公布,也无法查询
二、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中国最高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冀0302执保160号该案件,认证本人信息也没有查询到。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秦皇岛,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且没有纸质版任何文件送达告知本人,希望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我的微信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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