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0
涉及单位:安乡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安乡县经管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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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踢皮球,枉法仲裁
关于安乡县安康乡永德村村支书蔡剑以权压法、拒不执行国家农村二轮土地延包政策、违背我的意愿强制调整承包地给其哥儿们的有关情况, 本人于2025年5月21日发帖《请求安乡县安康乡永德村汤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对此,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崔某组织安乡县经管局、安康乡人民政府、永德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协调处理,但现场处理问题时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却是开头“雷声大”,结尾“雨点无”,最后是踢皮球、和稀泥,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安乡县仲裁委无原则处理问题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事实和理由:
2025年5月23日下午,安乡县经管局催领导组织乡、村在永德村村部协调处理,经质证后确认:
1、汤红兵涉诉争面积《承包合同》字迹明显涂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健页面不完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
2、高立峰涉诉争面积《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且高立峰与汤红兵于2016年5月31日所签的《土地流转协议》(该协议加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中汤红兵签字确认。
综上:高立峰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证据效力显著大于汤红兵的,高立峰依法享有诉争面积延包经营权。
在质证结束后,安乡县经管局崔领导又交待高立峰让其申请土地仲裁,5月26日高立峰提交了《土地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委托安康乡人民政府张乡长转交),事后又说“不予受理”,为何如此出尔反尔,戏弄百姓?
仲裁过程与结果:
1、5月28日,申请人向安乡县经管局崔领导电话询问仲裁结果,崔领导告知:需与安康乡领导沟通后再告知结果(申请人根据这一回复已预知踢皮球的结果,仲裁无独立性),5月29日再次电话询问结果,崔告知:不予受理
2、2025年5月29日,做出了:安农仲案(2025)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该仲裁认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2条关于“特定情形不予受理”的规定,这完全是对法律法规的滥用、对客观证据和事实的选择性失察,据此做出踢皮球的枉法仲裁。
事实和理由:
1、关于“2019年法院已受理过该纠纷”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2019年是二轮承包期,况且当时法院根本未做出实质性承包经营权归属的裁定,而是打太极、将皮球踢给了地方政府,安康乡人民政府于2022做出了处理认定,与高立峰签定了(息访息诉协议书),确认了高立峰的承包经营权,并确认了2024年二轮承包期满后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现在,二轮承包期已满,处于新的延包期,且国家依然是“承包顺延、长期稳定”的承包政策,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您所提交的证据无明确争议土地归属,不符合仲裁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此问题上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出尔反尔,质证时已确认高立峰证据效力显著,尤其是2016年5月31日汤红兵已签字确认的《土地流转协议》,上有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仅凭此证据都足以认定,难道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安乡县仲裁委对该的证据选择性失察?而做出出尔反尔、翻脸比翻书还快的仲裁。
3、关于“您的原始证据仅体现面积,未涉及“四至”和丘块位置划分”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对证据选择性失察?或根本未察?高立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注地块、“四至”清楚,另结合高立峰的《承包合同》、与汤红兵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2022年与安康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息访息诉协议书》、高立峰提交的原清安13组农业税费花名册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高立峰对诉争面积享有延包经营权。况且,汤红兵在质证时所提交的《承包合同》字迹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页面不完整,显然对于诉争面积无证据效力。
综上,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安乡县仲裁委关于“安农仲案(2025)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仲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踢皮球、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是枉法仲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30条、第31条、第46条规定,安乡县经营局领导、安乡县仲裁委应依法受理、依法仲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 等27条、第28条以及2025年国家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承包顺延、长期稳定”的政策,我对于诉争面积依法依规享有延包经营权。
我将坚定依法信访维权、控诉腐败!
信访人:高立峰
18974290***
2025年6月10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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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峰先生:
您好!针对您反映安乡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存在 “踢皮球”“枉法仲裁” 的问题,我站高度重视,现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以澄清事实。
一、关于 “踢皮球” 说法的回应经。核查,2025年5月26日,安乡县农经站副站长崔某在永德村组织质证调解时,已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明确告知您申请土地仲裁的条件。崔某就双方所陈述事实表明:如果永德村未履行土地延包政策,致使您确权面积不足14.13亩,可依法申请土地仲裁;但如果仲裁事由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将不予受理。安乡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每年都会特聘各乡镇从事经管工作的干部作为仲裁调解员,《不予仲裁告知书》由特聘仲裁调解员送达至您,合理合法。由此可见,我站在调解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积极到现场引导纠纷解决,并非推诿责任,不存在 “踢皮球” 情形。
二、关于 “枉法仲裁” 说法的回应。1.不予受理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安乡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经核查:2019年您已就该土地矛盾纠纷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过该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另经核查:您提供的199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有承包面积数无四至。2008 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处丘块信息没有一处能明确和直接证明4.13亩的地块归属。2016年与汤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只能证明您的总承包面积,没有对地块四至进行明确。证据未能有效证明你所谓的原地块权属。因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争议事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查明,该情形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 “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情形。基于上述证据审查及法律规定,我单位作出 “不予受理” 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 “枉法仲裁” 情形。2.永德村本次延包不存在违反土地延包政策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二轮延包政策相关规定,安乡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认可高立峰的承包面积,永德村也保障其总确权面积不变。遵循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的原则,结合村集体实际情况充分保障农户承包权,您1997年从鼎城区十美堂镇迁入安康乡永德村时名下只有承包面积10亩,您主张确权的4.13亩土地原田地位置是1995年村集体发包给其他农户的承包面积,目前提出的调解方案,在保障高立峰已确权地块四至无争议的10亩土地的承包权外,同时从村集体面积中拿出4.13亩确权给您,确保高立峰在安康乡永德村24组总承包面积不变,汤红兵的权益也将在符合延包规定的前提下得到同等保障。该调解方案旨在确保村民确权面积精准落实,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避免因地块权属不清导致利益受损。本次二轮延包试点工作行为严格遵循 “承包顺延、长期稳定” 的政策原则,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存在违反土地延包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