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0
涉及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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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
投诉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对我微信支付账户的无依据冻结措施;
2. 责令被投诉单位立即解除微信支付功能限制;
3. 依法追究违规冻结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冻结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025年5月9日18时18分,本人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功能,系统提示系依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要求(文书号:(2025)藏0104财保33号)。但截至投诉之日:
- 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书:未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任何合法形式收到起诉状、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件;
- 案件信息无法查证:经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等官方平台检索,无该文书编号的任何信息;
- 法院电话沟通无效:多次拨打该院公布的5个联系电话(0891-6143345等),工作人员仅表示“负责接听电话”,拒绝提供原告信息、案件依据或承办部门。
**二、被投诉单位明显无案件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_“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_
本案中:
- 本人户籍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 近三年持续在广东省东莞市工作生活(可提供居住证明、社保记录等);
与西藏自治区无任何地域关联,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特殊管辖情形。
达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明显无管辖权,其采取保全措施违反法定管辖原则。
三、财产保全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_
本案中:
- 未向本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剥夺程序知情权;
- 未告知保全理由及救济途径,侵害诉讼权利;
- 未核实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财产权属,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地域管辖规定)
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全程序要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诉前保全的管辖与程序)
投诉请求
1. 立即解除冻结措施:撤销(2025)藏0104财保33号文书对我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
2. 书面说明情况:要求法院书面告知案件原告信息、冻结法律依据及管辖权理由;
3. 纠正程序违法**:对违规操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此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手写签名)
日期:2025年5月10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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