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9
涉及单位:安乡县安康乡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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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乡人民政府回复罔顾事实、强行调整承包地是侵权行为
本人于2025年5月24日发帖《请求安乡县安康乡领导督促村支书依法依规执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安康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9日回复,但此回复却是罔顾客观事实。
事实和理由:
2025年5月23日下午,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协调乡、村在永德村村部处理,经质证后确认:
1、汤红兵涉诉争面积《承包合同》字迹明显涂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健页面不完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
2、高立峰涉诉争面积《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且高立峰与汤红兵于2016年5月1日所签的《土地流转协议》中汤红兵签字确认。以上形成完整证据链,高立峰依法享有诉争面积延包经营权,但事后回复却反常
一、回复罔顾客观事实。
1、关于“你持有的原始《承包合同》及其权证……不涉及四至和丘块位置的划分”的回复
高立峰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四至边界”清楚显示,对此证据安康乡人民政府领导难道是选择性失察?或者未细察?或者根本未察?
2、关于“目前你已确权无争议土地10亩左右”的回复
此点回复与信访人诉求无关联,信访人诉求是依法依规、原址原地确权,拒绝强行调整。况且,所谓已确权的这10亩面积,因为与汤红兵的诉争、因为永德村民委员会的选择性双标、非法行政,矛盾纠纷影响导致目前的这10亩土地纠纷争议更加激烈,因纠纷争议目前面临抛荒。“10亩已确权面积无争议”纯粹是安康乡人民政府领导公然忽悠媒体和上级领导,以'及广大有正义感的村民,关于这10亩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人及其家人已20多余次向村、乡领导反映请求处理,甚至2025年5月23日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协调乡、村在永德村村部处理时,3位村民听闻后跑到协调处理现场要求象汤红兵一样处理,对此情况难道安康乡人民政府领导当时视而不见?或选择性失见?对此,信访人实在无语!!!
3、关于“且村里已跟你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的回复
对此回复,现向安康乡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普及一点法律常识:
该协议签订程序违法,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一、信访人系永德村24组村民,而调整地却是永德村13村民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未依法经该村民小组“2/3”以上同意,该“协议”调整侵犯了该村民小组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以后的纠纷埋了“雷”。
二、即使这样的“协议”调整,仅履行所谓的“调整”,但在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网签上根本未“确权”到位,导致“协议”实质无效,忽悠信访人。
2025年安乡县经管局领导协调乡、村在永德村村部协调处理,经质证,汤的证据字迹明显涂改、造假,明显无证据效力,而高的证据链完整,证据效力显著大于汤的证据。对此,安康乡人民政府领导却朝令夕改(3月上旬处理:诉争面积延包经营权高立峰依法享有)、揣着明白装糊涂,实在让人无语?
4、关于“确保总承包面积不变”调整的问题
该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关于“不得违背意愿强行收回、调整”的规定, 我的诉求是原田原地确权,不接受违背意愿的强行调整。
二、双标行政
本组村民汤红兵,吴辛军,吴再清三人都是同一时间弃地,且吴再清现在没有承包面积,为什么吴辛军和吴再清的面积可以确在渔池里而汤红兵的不能确在渔池里?非要将我的承包面积强制调整给汤红兵?
综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27条、第28条以及2025年国家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承包顺延、长期稳定”的政策,我对于诉争4.13亩面积依法依规享有延包经营权。
我将坚定依法信访维权、控诉腐败!
信访人:高立峰
189****0249
2025年6月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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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鉴于其涉及您、永德村村委会以及汤红兵三方之间的复杂关系,目前各方存在较大分歧。为此,建议您积极与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以便通过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实现有效调解。
安康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