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4
涉及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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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2025年6月4日15点28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5)鲁0203财保30号之六,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未核实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2、本人通过网络查询0532—81606132并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电话。微信支付限制已影响本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3、本人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鲁0203财保30号之六,目前为止没有在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4、分期乐借款平台让他们财产保全, 冻结我微信支付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的微信账户支付功能远远超出了本案债务的合理范围。
6,管辖权异议,本人长期在广东省,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该网贷分期乐是属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起诉方这两家不是一家公司,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立刻提交资料给腾讯公司,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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