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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常德市津市西湖渔场副场长

时间:2025-06-03

涉及单位:常德津市市西湖渔场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李杰 身份号:34262****11276836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毛里湖镇中南村 电话:177****4717 。被举报人田系津市市毛里湖镇党委下辖两新党组织西湖渔场党委委员、副场长。以下举报问题如有不实地方愿负法律责任。

第一:本人于2022年经村委会书记介绍与田峰签订津市毛里湖镇田珍湖承包合同种植莲藕,合同签订过程中田峰故意隐瞒“不能转包第三方,不能投肥”,田峰在与镇政府签订的《津市市毛里湖镇田珍湖经营权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不能使用有机肥料和杜绝珍珠养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项目,但田峰在与我签订合同时既不向我提供其与镇政府的租赁合同,也不在与我签订的合同中告知我田珍湖的发包人不允许在田珍湖中施肥打药。甚至到2023年年末及2024年年初,田峰仍撺掇我可继续施肥、打药种植莲藕。2019年田峰曾在该水域种植芡实,在种植芡实过程中曾因进行施肥、打药,被政府要求禁种铲除。根据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田珍湖系限制养殖区,禁止在田珍湖投肥养殖,只能采取人放天养的生态模式,因为田峰在田珍湖种藕投肥作为党员即使党政府给田峰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和签订补充协议禁止农业种植投肥,田峰作为西湖渔场副场长非常清楚相关规定,但还是昧着良心欺骗我可以转包可投肥。

第二:本人承包田珍湖2年田峰以收取田珍珍湖电排电费为由敲诈勒索我16770元电费,由于我是外地人在经营田珍湖时畏惧田峰势力不敢报警,2022年强行收取10770元、2023年强行收取6000元,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书田珍湖抗旱排急电排站属镇管抗旱排渍电排,其生产的电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市电力部门。在我明确提出田珍湖电排电费不需要收钱情况下,田峰任然打这帮镇上领导收取电费为由收我2022年10770元电费,2023年田峰又以同样的借口打电话找我非法收取11749元电费,我当时就明确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田峰当时就在电话里面威胁我如果不给电费马上过来不让生产经营,并逼着我给钱不给就立马过来让我搞不成事。由于当天已经工人已经采收上来3万多斤莲藕,莲藕是生鲜如不及时把装出去第二天就会烂,当时迫于无奈我和田峰讨价还价最终给了6000元田峰才没有过来(有通话录音为证望领导抽时间听一下)。我找电力公司和政府他们说只能调解和退钱我当时就拒绝了,明明是违法犯罪为什么不依法处理。

第三:田峰作为公职人员和党员对党和政府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一边向党政府承诺不在田珍湖投肥,背地里却偷偷的在田珍湖投肥种芡实、莲藕。2019年田峰曾在该水域种植芡实,在种植芡实过程中曾因进行施肥、打药,被政府要求禁种铲除。2023年6月因田峰在田珍湖投肥污染水质被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处理过,23年7月份中央第五督察环保组前脚刚走田峰后脚就大量成吨往田珍湖投复合肥种藕,田峰作为毛里湖镇党委下辖两新党组织西湖渔场党委委员、副场长,这种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把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当成什么了。田峰违规在田珍湖投肥种藕行为西湖渔场党委仅仅象征性对田峰做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第四:田峰每逢过年过节就大量的给基层公务人员送大鱼和烟等礼品,每次到过节的时候他家就会请专业杀鱼的师傅大量的杀鱼当做礼品各个岗位的公职人员。作为西湖渔场副厂长不好好上班,在李家铺同心湖、保河堤田珍湖、药山镇陈家汊养鱼,长期没人管不知道什么原因,望相关部门调查。

第五:田峰2022年收取我田珍湖租金70万元,2023年收取我田珍湖租金70万元合计140万,没有向税务部门交过一分钱税,涉嫌偷税漏税,望相关部门调查。

第六:政府和田峰合同约定,田峰经营田珍湖不能投肥打药,而田峰在经营过程中常年在田珍湖投肥打药,政府和田峰合同约定不可以转包第三方,政府明知道田峰违约转包第三方也不管不问,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这背后到底是谁在给他打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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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市网信办 2025-06-11 15:50:2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留言中共涉及到六项内容。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向您回复如下: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本人与田某签订《津市毛里湖镇田珍湖承包种植莲藕合同》中,田某故意隐瞒田某与毛里湖镇政府签订的《津市市毛里湖镇田珍湖经营权租赁合同》和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中“关于不能使用有机肥料和杜绝珍珠养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项目”等条款,存在故意欺骗的问题。经查,您因与田某履行《津市毛里湖镇田珍湖承包种植莲藕合同》产生争议于2024年5月向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津市法院判决后,您不服一审结果,继续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您提到的上述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您与田某在履行该合同中各自存在的过错进行了详细认定,依法判决田某向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您提出的田某敲诈勒索电排电费问题。据调查了解。2024年5月,津市市人民法院毛里湖法庭审理您与田某关于田珍湖承包种植莲藕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您将该问题作为举证资料提交法庭审理期间,您放弃了该项诉讼主张。现如今,您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于违法敲诈行为,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采取法律方式,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您提出的田某作为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投肥种植问题。根据调查,西湖渔场属于民营企业,田某是企业职工,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田某在自主承包经营的田珍湖种植莲藕,农业种植投肥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但田珍湖属于禁止投肥的限养水域,其投肥行为,违反了限养区规定。对此违规行为,西湖渔场党委于2024年7月23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第四,关于田某违规送礼问题。该问题正在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中。
    第五,关于田某涉嫌偷税漏税问题。津市市税务局新洲所已于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田峰进行询问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六,关于田某涉嫌违规转包问题。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7民终966号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不能转给第三方”,应理解为不能转让,并未约定不能转包。且即使是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也有相应法律效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对转包过程中,您与田某各自的过错作出了详细认定,判决田某对您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尊敬的网友,以上是您反映问题的回复意见,如您对相关内容还有疑虑,可直接与我们联系(0736-4251349),我们将与您共同处理好有关问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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