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3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本人在2025年5月29日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新宁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同时请您在执法单位工作时间段联系,如遇忙线请耐心等待。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7394922119
限制编号:(2025)湘0528执保384号)
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也未收到12368发的信息,本人通过留的法院电话打过去,一个女的接的,哪里有一点儿像法官或者法院工作者的样子或行为?而且冻结页面直接显示有权部门冻结,怎么新宁县人民法院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部门,而是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了吗?
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因为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现在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都无法正常使用。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且到目前为止,都不知到底是谁起诉的?搞笑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广东省,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广东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的网帖,本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2025)湘0528执保384号案件系本院依法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对您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
如您对本次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本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本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感谢广大网友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