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30
涉及单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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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5月29号在微信客服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鲁0214财保84号,限制我微信支付功能。
二、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鲁0214财保84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经常居住地为广西崇左市,从未在青岛居住生活过,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人所涉民事案件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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