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30
涉及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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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5月29日15时 34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己被限制使用,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鲁0214财保76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通知提供的联系电话要求提供文书内容,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不愿提及姓名与相关证明身份方式,一直催促还款,在多次询问身份证明后直接挂断电话,怀疑催收人员冒名法院人员
三: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鲁0214财保76号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五:因为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现在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我无法正常吃饭,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都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
六、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福建省福州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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