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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公平正义之路

时间:2025-05-29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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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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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5-06-16 16:34:52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我院已收悉,经查实,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张某忠与被告龚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0)湘072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某、张某忠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0 187.93元,由龚某海赔偿287 913.53元;二、驳回张某、张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龚某海未履行本院(2020)湘0723民初153号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忠、张某向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澧县法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湘0723执54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龚某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询了龚某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6月29日,在澧县澧南镇国土所查询了龚某海的建房信息,均未发现龚某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13日,本院将龚某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约谈了张某忠,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下一步的处理意见,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忠表示无异议;7月14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向张某忠送达。
    2020年9月2日,本院在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库里查询到了龚某海的建房土地登记卡(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随即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无双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不能。同年11月4日,案外人明某仁等5人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12月30日审理终结,以(2020)湘072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于2021年3月22日生效。
    2021年4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选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因该房屋未登记建筑面积,评估公司无法作出评估。承办人多次与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完成了该房屋的测绘、评估程序,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为464.13㎥,估价789 999.00元。
    2021年7月21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案号为(2021)湘0723执恢116号。本院2次通过淘宝网对上述评估的房屋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本院以第二次流拍价604 349.23元对该房屋进行了变卖,因无人竞买未成功。2021年12月23日,该案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1年12月31日将终本裁定书向张某忠送达,张某忠拒绝签收。
    2023年8月2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卢业锋、执行局原副局长彭杰前往长沙市龚某海女儿住处(龚某海由女儿照顾身体),因龚某海身体原因(龚某海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不符合拘留条件,未采取拘留措施。龚某海的子女愿代为履行部分义务,但张某忠认为金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5月6日,本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彭杰与县委政法委、澧南镇政府及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信访人张某忠共同前往长沙市龚某海处执行本案,并核实龚某海本人因身体原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另查明,被执行人龚某海本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非常高且无着落,且龚某海及其家属对该案判决不服,故对法院执行工作极不配合。
    之后,张某忠向本院提供龚某海房产信息,并请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交易明细。2024年1月4日,经本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张某忠共同调查,经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信访人张某忠提供的被执行人龚某海2016年4月22日的不动产登记线索不属实。2024年2月29日,本案承办人向金融机构提取了被执行人龚某海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5月13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并告知了张某忠。
    2025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是龚某海于2025年3月21日前支付张某忠、张某8万元,对本案余下的所有执行款项张某忠、张某自愿放弃。张某忠、张某对本院冻结龚某海、易某珍的财产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二是本院通过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救助5万元,救助款于2025年上半年或2025年下半年到位后发放给张某忠、张某;三是澧南镇人民政府从维稳的角度给予张某忠、张某援助5万元。此款于2025年3月21日前到位后发放。张某忠、龚某海均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给予张某忠救助款3万元。2023年1月,政法委、本院救助委员会对张某忠共救助2次,共计6万元。2025年3月21日前,龚某海已支付给张某忠、张某8万元,澧南镇人民政府援助款5万元已发放给张某忠、张某。综上,经本院执行到位8万元、各方救助共计14万元,张某忠共领取款项22万元,常德中院的救助款5万元已申报,现正由市政法委进行核实、审查后予以发放。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到位8万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履行法定职责。
    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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