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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时间:2025-05-29

涉及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本人未收到任何通知传票、起诉通知及裁定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29号14时15分下发(2025)黑0113执保221号文书,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功能予以冻结,后续多次拨打法院电话一直未打通,同时也登录了微信移动法院小程序、国家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均未查到本人案件的任何信息。

请求该院依法撤销(2025)黑0113执保221号文书,并将本人被冻结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对本人微信账户的限制缺乏事实依据。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通知、裁定书)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结案,并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予以冻结,这一做法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未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未在哈尔滨市及下辖区、县居住或生活过,且本人的住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与该法院辖区地理距离较远且无业务关联,事实上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院确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结案并立即执行保全的做法,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三、对本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2025)黑0113执保221号限制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功能的执行已经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日常生活,该微信账户是本人维持日常生活开销的唯一渠道,微信支付功能受限之后本人聊房租都无法支付、生活物资难以购置、日常出行也受到极大影响,基本生活秩序被彻底打乱,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本人认为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保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原则,本人恳请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5)黑0113执保221号文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文书,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的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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