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9
涉及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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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5月29日09点59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0612执572号之十,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所有日常开支都需要微信支付,法院未核实真实性随意限制支付,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我的生活,使我的生活难以为继,影响了我的生命安全。
二、本人查找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5-4289507、4289164),发现并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号码!
三、本人在人民法院小程序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0612执572号之十文书
四、本人居住在河南省正阳县大林镇涂楼新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属于异地管辖,不符合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请贵院解除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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