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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4)湘0502民初2723号案依法再审

时间:2025-05-28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局、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杨有志。在2024年10月我诉湖南众联富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众联富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4)湘0502民初2723中。本人于2023年5月才开始购买众联富达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而众联富达公司销售人员让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是一份被政府废除的预售合同,这已属欺诈行为。新版合同已于2022年5月1日就开始施行。长达一年之久仍在使用旧版合同,违反湖南省住建厅的强制性要求,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众联富达公司使用废止的合同,存在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违约金限制(0.5%封顶)、解除权排除等条款时,未向购房人明确提示说明。

众联富达公司根据废止的合同上面的交房时间通知收房,而实际并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众联富达公司销售人员在与本人微信聊天的记录中也有承认这一事实。本人回去验房,开发商不能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故,本人拒绝收房,也没有接收房间钥匙。而竣工验收备案,众联富达公司直到2024年10月10日才完成备案,远超本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本应当予以支持我的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然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也没有进行详细调查,以“五方验收”为由,一审法院据此判我败诉。本人不服,上诉到二审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二审法院就一个法院助理和书记员采取问询的方式草草了事,并且对本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拒绝采信。实质是包庇一审法院和纵容开发商恶意违约行为。本人怀疑部分公职人员与开发商存在腐败行为,本人从发现合同有问题时,要求开发商启用新版合同,但被开发商拒绝。多次向政府部门反应,都无人处理,然后又一直没有交房,最终诉至法院。

本人从官方信息了解到,该工程在施工图审查时出现问题,违反强制性标准,荷载输入不满足。目前看到在业主群有多位业主反应质量问题,主体结构开裂。物业工作人员并且承认了这是之前开发商工程遗留问题。以及开发商交付的电梯经常出现故障,这些都是重大安全隐患。请求法院进行调查。

1、 新版合同法律依据:https://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ywx/spjwl/202204/t20220414_22736221.html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商品房交付条件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3、商品房合同解除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开发商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购房人可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综上,本人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4)湘0502民初2723号案依法再审,维护司法公正。本人已经将相关资料都已邮寄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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