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7
涉及单位:湖南金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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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蒸湘区光辉街7号金钟府的业主,物业公司是叫湖南金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我于2019年购买金钟府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后开发商提出延期交房时间为2022年9月11日,因该盘一直未竣工验收,未取得五证两书,所以至今不具备交房条件,导致我至今未收房。法定最低交房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发商交房必须满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具备基本使用工程,3、文件齐全。因该楼盘系保交楼项目,等待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遥遥无期,我现在想要收房先进行装修,但小区物业拒绝交房,原因竟是要求我缴纳2023年12月至今的物业费,根据《民法典》及各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始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若房屋因质里问题或业主未实际接收,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至今开发商房屋存在质里问题,因我未收房,所以物业并未向我提供过有关服务。现在物业要求我在非交付日(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缴纳物业费,属于扩大收费范围,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证明该物业公司不具备收费资格。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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