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7
涉及单位: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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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陕西省,无论居住地还是常住地都不在山东青岛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常住地管辖法规,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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