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6
涉及单位:湘潭市公安局雨湖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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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相关部门调查陈富科骑电动车被超载超速的渣土车在一条没有划线的路上撞死后,在毫无证据情况下,湘潭市雨湖区交警大队定死者陈富科为主责极不合理。
办事交警:刘江、朱志力、肖攀
事故情况如下:4月6日上午10:19分左右,陈富科(73岁)骑电动车行驶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路(靠近日丽路)湖南裕能公司厂门口被一辆渣土车撞倒在地上,12日在湘潭中心医院去世。死亡原因:交通事故。
1、雨湖区交警大队程序上违法。5月1日交警提供的痕迹鉴定报告“湘鉴证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323号”,5月5日家属去电给鉴定机构被告知,交警没有提供全面检材(比如刹车痕迹、载货情况等)且未通知家属参与复勘,就做出不符合事实依据的鉴定报告。5月6日要求交警部门重新提供全面检材后重新鉴定,无故被交警否定。
2、渣土车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下坡未礼让上坡行人及非机动车,严重超载,超速(限速30不在责任认定书内,也没有在痕迹鉴定上,渣土车被鉴定为41-42),是导致致人死亡的最重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交警却认定为次责。
3、交警在一条未划线的道路,道路12米,渣土车宽3米。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情况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陈富科逆行而定主责。
4、事故现场路中央违停车辆影响陈富科正常骑行,鉴定报告有复勘,责任认定未予考量属认定不全。
5、事故路段不符合法定通行条件。雨湖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属越权。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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