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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人民法院执保冻结微信

时间:2025-05-23

涉及单位:双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投诉请求

1.请求双城区法院依法纠正(2025)黑0113执保174号案件其违法超标的、超管辖权冻结本人微信账户的行为。

2.请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请求解除对本人微信账户的冻结,确保本人现在在医院能正常交费。

投诉事实及理由

一、管辖权问题

1.本案属于网络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应由被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然而,双城区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却违法受理了保全申请。

2.法院在未经审查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

二、生存权侵害

1.本人现在在医院治疗期间(附证明),微信账户内的资金是医疗费和生活费的唯一来源。法院全额冻结账户,导致我无法购买药物(附医疗记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关于“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

三、此案在2021年时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候就审理结案。

1、此案在(2021)赣0602民初2897号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就发现微博伪造证据,最后主动撤诉。

2.虚构债权转让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自称“债权受让方”,但并未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送达凭证(如短信、邮件)。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

3.法院在未审查债权转让合法性的情况下裁定保全,存在严重失职。

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管辖权)、第106条(生活必需费用保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保全范围限制)

3.《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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