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3
涉及单位:株洲市某高校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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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自2022年1月起,不通知投诉人,逐月扣除养老金之质效工资2580元至今(证据1、证据2、证据3、)。兹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其补发养老金、停止该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①离退休人员的质效工资是基于其在退休前所做的工作发放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②被投诉人的资产处的《工作联系函》以“不退出占用的学校公房”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1号师专小区7栋301室,系投诉人1998年4月按工程全部造价出资(证据4),1999年按投诉人规定程序入住至今(证据5、证据6)。2010年,被投诉人不与投诉人协商解除该房合同,也未退回我的全部出资,却利用办理产权证的合法身份,将其登记为“剩余”的“自管房”(证据7、证据8)。依据202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该房合同成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所谓7-301室系“占用的学校公房”并非合法理由。
③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离退休人员在偿还其债务时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才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任何机关单位无权扣发其养老金。被控告人作为公共事业单位必须通过法院裁决方可执行确认要偿还债务方可施行。
此致
株洲市人社局
2025年5月23日
附:证据表和证据复印件
证据表
第1页 证据1:资产处《工作联系函》
第2页 证据2: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银行流水
第3页 证据3: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银行流水
第4页 证据4:7-301室出资证明书
第5页 证据5:7-301室户口本户主住址
第6页 证据6:户主当时的身份证住址
第7页 证据7:7-301室产权分户登记证
第8页 证据8:2020年11月18日后勤处的回复件。
证据暂不公开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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