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1
涉及单位: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延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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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2025年5月19日,本人在饿了么平台"北京王氏格日勒餐厅"订购烤羊肉串外卖。食用后2小时内即出现急性腹痛、腹泻等典型食源性病症症状,经自行服用蒙脱石散等药物后缓解。经查,该商户存在多项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且饿了么平台未履行法定审核监管义务,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商户违法行为
1. 未依法公示后厨加工过程
法律依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北京市阳光餐饮工程实施方案》第3条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应强制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实施明厨亮灶。"
事实认定:
该商户在饿了么平台经营页面未公示任何后厨加工画面,完全漠视食品安全透明化要求。
2. 烧烤食品加工不达标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6.4条:"烧烤食品应确保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事实认定:
本人出现急性腹泻症状,医学上可合理推定该烧烤食品未达到法定加热温度,导致致病微生物残留。
3. 未履行食材溯源义务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53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事实认定:
该商户未能提供所用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平台连带责任
1. 未落实明厨亮灶审核要求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认定:
饿了么平台未将"明厨亮灶"作为商户上线强制条件,导致问题商户长期存在。
2.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法律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15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事实认定:
平台在接到投诉后,仅机械要求提供就医证明,未依法启动食品留样检测程序。
三、维权主张
1. 民事赔偿
(1)退还订单金额69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2. 行政查处要求
对商户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
对平台未落实审核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电子商务法》第80条)
3. 平台整改要求
立即下架该商户
公示全平台商户明厨亮灶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20修订)
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施行)
3.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20修订)
三、国家标准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2. 《餐饮外卖配送服务规范》(GB/T 40041-2021)
四、地方政策性文件
1. 《北京市阳光餐饮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31号)
五、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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