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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态度恶劣,不准交通事故当事人复核

时间:2025-05-19

涉及单位: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市本级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亲属2025年5月13日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村路口与一辆小车相撞,导致三轮车驾驶员受伤。路口监控视频清晰可见,小型汽车过路口未减速、未观察路口,该事故事实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雁峰区金龙坪交警秦仲祥只考虑直接原因,不考虑间接原因(小型汽车撞击三轮车尾部、小型汽车也有次要责任)对事故的影响,存在执法偏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如有逃逸、毁灭证据的行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如无以上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本人亲属全责且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本人亲属申请向上一级部门复核。5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本人亲属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值班交警(男性)态度傲慢无理,对该事件置之不理,言语恶劣(有录音为证),不准本人亲属复核。请问交通安全法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准复核吗?”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执法宗旨吗?身为执法部门,对人民群众态度如此嚣张,处事如此敷衍,是需要助长的风气吗?不准事故当事人复核,那设立那个部门是干嘛的?让他们坐那里喝茶看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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