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9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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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向贵院提交两份行政起诉状,旨在针对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政复不受字〔2025〕8号、9号)提起行政诉讼。4月30日,贵院审查后以需删除不属于诉讼的请求并线下邮寄材料为由,未予通过立案申请。我随即按要求对起诉状内容进行修改,并于5月6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318894512023)向贵院邮寄相关材料。物流信息显示,贵院于5月7日09:42已代收该邮件。然而,截至目前,我仍未收到贵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以下详述本案核心事实与理由:
一、行政机关严重拖延履职,无视法定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024年6月13日,我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湘乡市农业农村局递交书面申请,标题为《请求依法拆除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九组魏绪绿(虚假五保户)非法一户两宅、占用村集体基本农田建设的两层洋房》,但该局未依法作出任何处理。
鉴于此,我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就魏绪绿一户两宅、占用基本农田建洋房并获取扶贫户住房补贴、虚假五保户等违法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责令湘乡市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相关事项的决定。可该局却无视法定期限,长期消极怠工、推诿塞责。直至我提起行政履职追责申请后,该局才就《湘政复决字[2024]72号》事项作出答复书。
2024年8月5日,我再次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湘乡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关于依法查处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九组黑恶势力假五保户非法养殖场申请书》,后续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该局依旧逾期未履行,且《湘政复决字[2024]82号答复书》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查处。
湘乡市农业农村局的上述行为,公然违反《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复议决定的规定,直接触犯该法第八十条。依据该条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若经督促仍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其消极不作为,致使我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救济。
二、我与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紧密,被告认定失当
(一)土地权益受损
我虽已外嫁并在男方处落户,但户籍依旧保留在原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我依然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权益。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以我母亲为代表进行登记的。
魏绪绿作为多方政府官员的关联人员(系湘乡公安局梅桥派出所原所长胡健亲姨表,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王小虎亲舅舅),违规实施一户两宅、占用基本农田建洋房并获取扶贫住房补贴。他虚构“老宅年年遭受泥石流冲击,夫妻二人十多年前差点被砸死”等虚假理由,骗取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洋房。同时,利用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将本应回归村集体的危房老宅据为己有,非法开办养殖场。此外,以涉案土地属其所有为由,采取强占强夺的方式肆意破坏山地、耕地,致使我家庭承包土地长达二十余年无法耕种,严重侵害了我及其家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收益权。
(二)人身与通行权益遭侵犯
2022年6月12日,魏绪绿之女魏小芳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私自闯入湘乡市梅桥镇人民政府李亮通知我回娘家唯一道路的封闭施工路段寻衅滋事。即便现场有公安、政府工作人员等数十人在场,他们仍公然拦截我,当众对我进行威胁、辱骂,期间魏绪绿妻子趁乱殴打并扬言“要打死你这个杂种”,导致我左脸淤青肿大,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不仅如此,为非法强占土地,以我母亲修路挖了其家山为由,魏小芳多次组织多人以强凌弱将我家庭唯一通行道路强行堵窄。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我的人身安全,使我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还剥夺了我作为村民正常通行至娘家的权利。道路被堵窄后,如遇紧急救援、消防抢险等情况,将严重阻碍救援通道,对大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侵害
魏绪绿家庭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保户资格。其三个女儿均处于青壮年阶段,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却隐瞒该事实,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长期违规享受五保待遇。此外,其非法侵占集体老宅开办养殖场,并通过虚构项目、伪造材料等方式,从多个部门渠道骗取巨额扶贫资金。这种行为导致集体资源分配严重不公,我作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得的集体利益因魏绪绿家庭的违规行为而受损。
然而,湘乡市人民政府却依据湘乡市农业农村局的答复书及相关调查,仅以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为由,认定魏绪绿建房行为未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种认定无视我在土地权益、人身安全、通行权利以及集体收益分配等多方面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存在明显偏差。
三、湘乡市人民政府事实认定错误,滥用职权排除我合法权益
湘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政复不受字〔2025〕8号、9号)时,仅仅依据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这一单一因素,就判定行政行为与我无关,否定我的主体资格。
但实际上,从魏绪绿对我土地承包权长期的侵害,到我人身遭受暴力伤害,再到集体收益受损等一系列事实来看,均与湘乡市农业农村局的行政不作为存在紧密联系。土地权益方面,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因魏绪绿非法占地建房等行为受损;人身安全与通行权方面,我遭受其家属暴力拦截殴打,正常通行道路被堵;集体收益方面,其骗取五保户资格非法侵占集体资源,导致我应得的集体利益减少。湘乡市人民政府这种仅以户籍作为判断标准的做法,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在滥用职权排除我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四、湘乡市人民政府法律适用错误,蛮横剥夺我法定救济权
湘乡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在本案中,我申请复议的核心诉求在于湘乡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这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理条件。
湘乡市人民政府却以户籍以及形式上的答复为由拒绝受理,其实质是在滥用法律条款。其未充分考量我与案件的实质利害关系,以及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的核心问题,蛮横地剥夺了我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贵院自签收诉讼材料至今已超过法定审查期限,既未依法立案,亦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说明理由,这严重影响我的合法权益维护。
恳请贵院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明确说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魏金花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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