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8
涉及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淘宝网、淘宝商家:小桥果园
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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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经过与核心争议
1. 交易事实
2025年5月10日,本人在淘宝平台“小桥果园”购买一箱橙子,支付金额29.8元。收货后立即发现箱内部分橙子已霉变,霉斑直径达5毫米以上,且霉菌孢子扩散至同箱其他橙子表面,整箱橙子散发浓重的霉味儿。
2. 商家违法行为
商家以“未霉变橙子仍可食用”为由,仅同意赔付2元并强制要求退货,拒绝全额退款;
商家要求退回整箱受污染橙子,意图二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 平台处理失当
淘宝客服以“优惠券赔付”替代法定赔偿,关闭退款入口,变相剥夺消费者法定权利;
要求消费者“提供医院证明”作为十倍赔偿前提,违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无需实际损害”的立法本意。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定性
(一)商家违法行为
1. 销售霉变食品
霉变橙子携带展青霉、赭曲霉等产毒真菌,分泌的展青霉素(3类致癌物)与赭曲霉毒素A(2B类致癌物)具有强致癌性及肝肾毒性,且毒素通过汁液渗透至果肉内部,无法通过清洗或高温消除。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
2. 标签瑕疵与储存义务缺失
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标注储存条件(如通风防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构成“标签瑕疵”。
(二)淘宝平台责任
1. 放任二次销售
要求消费者退回污染商品,涉嫌支持商家二次销售,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审核义务。
2. 违法设置赔偿门槛
以“优惠券赔付”替代现金赔偿,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规定;
要求“医院证明”作为十倍赔偿条件,曲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构成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非法限制。
三、法律依据与具体诉求
(一)法律依据
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家销售霉变食品且未履行标签义务,消费者可主张全额退款及价款十倍赔偿(29.8元×10=298元)。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商家强制退货意图二次销售,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最低500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六条
霉变食品不宜退回,消费者有权主张仅退款不退货。
(二)具体诉求
1. 对商家“小桥果园”
立即退还货款27.8元(原价29.8元扣除强制赔付的2元);
支付十倍赔偿金298元,合计325.8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29.8元×15=447元)。
2. 对淘宝平台
撤销违法关闭的退款入口,恢复消费者法定维权渠道;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对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处以10万元罚款;
下架涉事商家并公示处罚结果。
3. 行政处理要求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商家及平台违法行为;
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处理进展。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商家“小桥果园”销售霉变食品、淘宝平台包庇违法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健康。恳请杭州市政府依法查处,维护法律尊严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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