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7
涉及单位: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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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复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下达的(2024)湘0104民初33002号诉讼费复核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湖南绿岛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千翼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交纳了诉讼费100元。本案于2025年3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再次下达本案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42475元。
申请人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属于非财产案件,不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来计算案件受理费,于2025年4月29日向岳麓区法院递交了复核申请书。
岳麓区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复核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仍然属于财产案件,因此驳回申请人的复核申请。
申请人认为,该复核决定书的理由并不能成立,首先本案属于合同效力纠纷并不是合同纠纷,其次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提及到买断经营协议中的财产,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案件无疑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该复核决定变相的剥夺了申请人及其他业主的合法诉权,不利于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申请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复查监督申请,请求贵院予以核实情况,依法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此种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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