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7
涉及单位:耒阳市民政局,越城区民政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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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信息
姓名:许大忠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陆家埭村7-41
亲属关系:
陈功碧(烈士):申请人太外公,1983年5月30日经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编号:字第053877号)。
陈秋英:申请人母亲,陈功碧孙女。
二、申请背景
陈功碧烈士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牺牲,其孙女陈秋英因湖南耒阳至浙江绍兴的1982年户籍迁移档案缺失,导致烈属身份无法确认,无法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抚恤金、光荣牌悬挂等优待政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申请公开烈士档案并协调户籍核查。
三、具体申请事项
1. 烈士档案信息公开
申请公开以下档案材料:
1983年《烈士证明书》审批表、批准文件及原始存档资料;
2013年依据《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
2016年按照《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的烈士个人档案(含婚姻登记、户籍迁移、家属认定材料)。
2. 烈属身份认定协助
依据公开的档案资料,核实陈秋英与陈功碧的直系亲属关系(附族谱、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出具书面烈属身份认定函,协助其向浙江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办理《烈士遗属优待证》。
3. 户籍迁移档案协调核查
协调湖南省耒阳市民政局、公安局,调取陈秋英1982年6月27日户籍迁出的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户口迁移证》《结婚登记申请表》《迁入审批表》),确认户籍迁移程序的合法性及其与烈属身份的关联性。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开范围)、第三十三条(答复期限);
2.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烈士褒扬与烈属权益)、第二十条(烈属优待);
3. 《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档案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档案利用程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户籍迁移规定)。
五、附件材料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陈秋英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逐页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 烈士线索:陈功碧烈士编号“字第053877号”及民政部批准文件线索说明(无原件可附复印件或情况说明);
3. 亲属关系证明:族谱中关于陈功碧→陈珍南→陈秋英的世系记录复印件(需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4. 浙江申请记录: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回执或邮件记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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