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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违规异地冻结微信支付账户

时间:2025-05-16

涉及单位: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投诉请求

1.请求双城区法院依法纠正其违法超标的、超管辖权冻结本人微信账户的行为。

2.请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请求解除对本人微信账户的冻结,确保伤残患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受侵害。

投诉事实及理由

一、管辖权问题

1.本案属于网络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应由被告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然而,双城区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却违法受理了保全申请。

2.法院在未经审查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

二、生存权侵害

1.本人为十级伤残患者(附证明),微信账户内的资金是医疗费和生活费的唯一来源。法院全额冻结账户,导致我无法购买药物(附医疗记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关于“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

三、债权转让程序违法

1.申请执行人自称“债权受让方”,但并未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送达凭证(如短信、邮件)。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

2.法院在未审查债权转让合法性的情况下裁定保全,存在严重失职。

四、残疾人合法权益被漠视

本人已向法院提交伤残证明、医疗记录等材料,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第60条关于“司法救济应照顾残疾人特殊需求”的规定。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管辖权)、第106条(生活必需费用保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保全范围限制)

3.《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4.《残疾人保障法》第60条(司法程序中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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