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5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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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5月15日13:51分,微信支付公众号收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5)辽0503执保218号;因收到此份信息之前,我本人至今都未收到任何关于人民法院下发的裁定文书。
二、本人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0503执保218号
三、本人有理由怀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该行为疑似为利用公职权利进行的新型催收手段,存有无视法治社会而助长无良催收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负债人公道!
四、我本人在广东深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溪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恳请贵院解除我本人微信的支付限制,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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