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4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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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05-14号下午收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文书编号(2025)辽0503执保220号限制支付。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帐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载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栽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应不予支持。本人居住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火距村,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在辽宁省本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本人都不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国,溪湖区人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使用限制和名下的银行卡冻结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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