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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泄露我个人信息

时间:2025-05-09

涉及单位:长春大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投诉长春大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容如下∶

1.申请执行人:李尚培 ,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六坡村92号,公民身份证号:44092*****07081874,电话:138****3834。

2.被执行人:长春大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刘书正,电话:186****3957,住所:吉林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以东、东荣大路以南青旅福润家园(一期)4号楼105号房(新地址),原地址为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旺康景小区22栋2单元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6222726L 。附长春大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上查询到企业联系电话186****3957,之前另有一个长春大政建设公司人员的电话号码158****5917现离职了。

3.诉求∶长春大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盗用泄露我个人信息用于该公司应付资质营利,严重影响我个人精神及声(信)誉等;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由社保可证明在2021年8月-2023年9月期间给我在长春市参保了26个月。要求赔付精神及声(信)誉等6万元。本人承诺不认识长春大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从没有在该公司任职上班,也更没有收到过工资及任何福利待遇,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盗用泄露我个人信息用应付资质营利,严重影响我个人精神及声(信)誉等,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4.中途投诉经过∶

①.向当地第三稽查局(0431-80503162)反映举报过;当地税务局0431-80507385反映举报过;与这二局多次联系过。

②.向吉林长春110和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报案过,警员电话159****9415,他们均叫我向我身份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也向广东茂名110报警过,同庆派出所0668-7810207,警员电话199****1112、199****0709,警员叫我向吉林长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吉林长春110与派出所和广东茂名同庆派出所互相推委不肯接案。

③.我也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过,该法院第一次驳回意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是有明确的罪名的,可以去/公安局报案”;第二次审核意见“以线下审查材料为准,请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线下。驳回意见建议我线下立案”。为什么同是长春市的其他区就能网上看材料,你这区的就不行?还有其他省区都能网上起诉看材料的干嘛你处就不行了?政府设置网上法院不是为了更好更方便为人民服务的吗?我在广东能网上办理的为什么一定要我专程去吉林长春又远又陌生的地方?这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不是有意为难人民不配合不支持政府便民政策吗?我都不知道向那个单位部门反映申诉的了。

④.证明资料有社保证明;也有其他单位人员证明我不在长春此单位;本人也一直没有去过长春等。另一种证明就是叫单位提供我在他公司上班记录(监控)、签名(笔迹)、手指印、发工资帐单记录等等拿出来,如有代签名代盖手印等弄虚作假的由公安司法机关鉴定处理。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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