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8
涉及单位:浏阳交警支队以及下级管理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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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08
涉及单位:浏阳交警支队以及下级管理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2025年5.1号13:26分我母亲行驶我的小轿车起步,被后面一辆小型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失,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处理,来了两位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收走了我车上行车记录仪,在当地派出所对肇事方了解大致情况下通过道路监控没有咨询我方具体情况下便下了认定责任书为我方全责,作为一名受害方我不认可对方一点责任没有,第一:对方作为后来车辆在行驶途中是不是应该集中注意力观察道路情况,而且我方刚刚起步车速并不快的情况下,对方估计以50码速度行驶在乡镇道路本来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镇是以20-30码确保安全下行驶,对方车速过快且开车不专心导致此事故发生,为什么当地派出所能以对方口诉情况,以及所谓道路监控便判定我受害方为全责,并且还是以道路交通安全第22条第一款我受害方车速过快导致此事件发生这不是对工作不负责同时作为当地派出所交通事故应由交通警察处理,但是他们的说辞确实警察交警二合一,那从此次事件我认为当地派出所并不具备交通安全法真正的知识,而是一味偏袒与失职假设前方如果是一个行人过马路,后方车辆可以直接撞上去不观察道路情况,然后再判路人全责?后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是吗?那就此事可以看出当地派出所的交通安全法的片面以及薄弱之处请问这种处理人员是否存在真正的执法权,在此我阐述我对此事件一些看法以及不服该判定这是我作为一名合法公民的良知我希望我们社会安全和谐像这种滥用职权不懂得真正执法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以及对我方造成损失的赔付,如未处理我将通过更多渠道维护我们公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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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执法人员处理不公”一事,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枨冲派出所对您所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查。根据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由于您母亲驾车临时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其起步驶入车道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此次事故是因您母亲驾驶操作不当所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向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枨冲派出所已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宜。如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理解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