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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账户

时间:2025-05-03

涉及单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2025年3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我的微信,我按照微信冻结页面留的电话打过去以后,询问原告方是谁,案件负责法官是谁?法院接电话的人拒绝告诉我原告的情况,拒绝告诉我案件法官负责人是谁。接下来的几天就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是让我给他们调解,可是事实上我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只是他们威胁我,要么同意还款,要么永久不给我解封,让我提保全复议试试,看看哪个法官敢给我解封。3月14号我通红邮政ems寄出了保全复议申请书,3月16号法院签收。3月17号我打电话到法院询问案件情况,接电话的大法院工作人员说不给我解封,就是不给我解封,爱咋咋地!我不知道这种法院是不是在违规报案,徇私枉法,我的微信账户被冻结两个月了,我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裁定书,这合法吗?还有部门能管吗?

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辽宁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  我要投诉解除我的微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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