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2
涉及单位:衡阳县顺大石业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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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你们好!
现衡阳县顺大石业在2012年6月份与我村(衡阳县寄龙村)签订采石场地租赁合同,其中在与我村村民签名按手印确认环节中,顺大石业找人行贿代签、冒名顶替我村村民,其中70%签名为虚假签名,行贿代签。包括我本人名字在列,但非本人所签(可以作笔迹鉴定),据本人核实,当时签订合同存在严重的行贿代签行为。我想问:70%的虚假签名,签出来的合同属不属于非法合同?那利用这个非法合同办出来的采矿许可证属不属于非法证件呢?那开矿长达13年之久属不属于非法行为呢?现本人提出质疑,要求复查,还原事实真相,恢复名誉,重新签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之规定,矿山土地租赁性质的合同最长签订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就属于非法租货,现顺大石业与我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长达30年之久。我想问:这份合同当时是谁授权签订的?我想要一个答案。
根据合同第三项第4条之规定:乙方锯石材,每年壹条锯采石需付甲方贰万元,有贰条锯每年付甲方肆万元,两条锯以上再增加一条锯每年增加壹万贰仟元。以上款项矿山方一直拖欠未付。拖欠理由是:矿山方只承认3条锯,而我村多位村民经实地核实为5条锯,现矿山方扯皮拒付,如相关款项矿山拒不付清,我们将保留上访及阻工等相关措施维权,想方设法维护农民的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以上问题望上级领导给老百姓作主,追回属于村民该有的款项,解民之忧,还村民一个清白为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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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租赁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理解与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中“租赁”的解释和第705条中“本条与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租期规定的关系”的理解适用,可知“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等特殊领域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投诉人提到的合同用地性质为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年限为30年-70年。合同租赁的林地在合同签订时剩余承包年限实际超过30年,因此关于合同租赁期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二、关于租赁合同签字问题。合同签订时间是在2012年6月以前,距今将近13年之久。镇村相关工作人员或已退休、或已离任,经调查了解,当时组织企业和村民签订合同时,桐子皂组长带头签字,在场群众跟着一一签字,因为人员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全员到场,确实存在代签的情况。
三、关于用锯采石款项的支付问题。合同双方均按照约定支付锯机款,2015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用地各组的补偿款按用地面积比例进行分配。2024年顺大使用三条锯机,在2025年1月8日之前已经将5.2万拨付到村,涉及用地的组可以根据补充协议到寄龙村核实领取。
衡阳县关市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