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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候选人被废标”事件持续发酵:外省民企三问湖南水运投招标公平性

时间:2025-04-29

涉及单位: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近日,一则关于“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涉嫌排斥外省企业”的网帖引发广泛关注,涉事企业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湾公司)实名反映,其在参与“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遭遇不公待遇。

根据贴文显示,2024年12月,湖南水运投集团发布“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四标(资水东支双塘湾至临资口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施工(YLHD-TJ04)”招标。新港湾公司参与投标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却因资格审查被否决投标。企业两发异议函,最终因“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

新港湾公司作为一家外省民营企业,本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何在该项目过程中突然被认定“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废标?湖南水运投对“类似项目业绩”的认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具有缩小新港湾公司所提供施工业绩中疏浚工程量认定之主观故意,旨在排斥新港湾公司参与投标?

为此,新港湾公司再发声,三问水运投集团,要求水运投集团进行公开正面回复,对质疑事项逐条说明,还市场以清明 。

一问湖南水运投:招标文件只对“疏浚工程量”有要求,为何在业绩评审中,故意对工程量缩小解释,只认可疏浚“净量”工程量?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

新港湾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对水运投集团发标的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四标(资水东支双塘湾至临资口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施工(YLHD-TJ04)投标,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是“疏浚工程量不低于100万m³”。

新港湾公司提供了柳江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II级航道工程航道整治施工NO11标段的《业主证明》,其中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疏浚工程、炸礁工程。施工范围包含:17个滩险共六个单位工程。完成设计总工程量1756610m³(净量为1415624.4m³),其中疏浚工程量为1153260m³(净量980078m³),完成水下炸礁工程量为543343m³(净量399362m³),完成水下液压破碎工程量为60007m³(净量36184.4m³),本项目交工证书描述的工程量为工程净量(不含设计超挖工程量)”。

水运投集团对新港湾公司的第二次异议复函中回复,认为新港湾业绩项目交工证书描述的工程量为工程净量,《业主证明》并未证明该标段疏浚工程量是依设计工程量还是净量,不能够证明该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的法定形式,未明确业绩要求的疏浚工程量为疏浚“净量”工程量的审查标准时,评标委员会无权自行增设评审依据。自行增设审查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净量”或“毛量”,评标阶段单方面采用“净量”作为唯一标准,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关于“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的项目情况、技术要求更加了解,为何在招标文件中增设限制性的评审条件?

从专业技术上来说,新港湾公司提供了来自中国疏浚协会的《

《业主证明》中明确了“其中疏浚工程量为1153260m³(净量980078m³)”,说明业主明确了疏浚的工程量达到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为何评审专业执意认可括号中的净量数据?

若水运投集团仅认可“净量”工程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说明,然而在评审中,水运投集团却单方面缩小了评审标准,按照净量的标准进行评审。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呢?

二问湖南水运投:业主已给业绩证明,为何无理由强行不认可?

新港湾公司在第一次异议中提出,其参与的同一项目其他标段的投标,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基本一致,虽未中标,然而并未因为业绩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废标。对于该问题,水运投集团的回复为“本批次各标段评标办法均采用水运工程合理低价法,分别抽取不同的专家,安排在不同的评标室,并按照统一的评标进行评标,不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新港湾公司在第二次异议中提出疏浚工程量不能够仅仅计算净量的问题,以及应当包含清礁工程量的问题,对此水运投集团的回复为新港湾公司提供的《证明》不能够证明疏浚工程量是依据涉及工程量还是净量…评标委员会判定新港湾公司的疏浚工程量为980078m³(即净量的数据)…评判是合理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否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限制参与评标、取消评标资格。因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不可以作为评标依据的。

《业主证明》中明确了“其中疏浚工程量为1153260m³(净量980078m³)”,招标文件中也没有对净量工程量有要求。该两次回复,水运投集团为何对该问题避而不谈,同时对于评审委员会随意扩大评审标准,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视而不见,既不对为何评判标准和招标文件不同的问题进行合理说明,也不对疏浚实际工程量、疏浚净量工程量、含清礁疏浚工程量这样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述,回复顾左右而言他,模糊且不具备针对性,毫无说服力,是否说明其中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无法对外释明,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三问湖南水运投: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对相同业绩的认定为何完全相反?

新港湾公司为证明满足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四标的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疏浚工程量不低于100万m³”),提供了柳江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II级航道工程航道整治施工NO11标段的《业主证明》。

《业主证明》中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疏浚工程、炸礁工程。施工范围包含:17个滩险共六个单位工程。完成设计总工程量1756610m³(净量为1415624.4m³),其中疏浚工程量为1153260m³(净量980078m³),完成水下炸礁工程量为543343m³(净量399362m³),完成水下液压破碎工程量为60007m³(净量36184.4m³),本项目交工证书描述的工程量为工程净量(不含设计超挖工程量)”。该标段(四标)的评审专家认为新港湾公司的疏浚工程量应当以净量工程量为准(980078m³),未达到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然而新港湾公司也同样曾参与投标了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一标、三标的投标,该两个标段的招标文件要求同本标段一样,也是要求“疏浚工程量不低于100万m³”,新港湾同样提供了相同的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业主证明),虽然评分靠后,并非第一候选人,但是一标、三标的评审专家皆认可了新港湾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招标人,同样的业绩要求,同样的业绩证明,为何前后有截然相反的评审结果?尤其在本标段中,新港湾公司评分排名第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却独独在此标段中,只认可净量工程量,排除了新港湾的评选资格,是否存在刻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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