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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强制执行

时间:2025-04-28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尊散的人民政府领导:

您好!

我叫张际忠(系死者受害者之子),身份证:43072319690122****,住澧县澧南镇栗木村20组06036号。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一个地地道道的平民百姓,我为了维权,替我父亲讨回公道,在长达5年之久的维权之路期间,我的苦、我的泪、我的心酸是足以能写成一部小说,真想不到,法院法官的一纸判决书,能让人生、也能让人死!视法律为儿戏,但我坚信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 诉求事项如下:

1、澧县人民法院务必依法强制执行(2020)湘0723民初153号之交通事故纠纷判决内容尚欠金额为:207913.53元及其赔偿未依法履行损失30万元,共计507913.53元,已付8万元。

2、维权之路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误工损失,诉讼费\族车费、利息费等,达5年之久合计损失金额为30万元,应由龚道海承担。

3、被告龚道诲务必依法履行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723民初153号之内容赔偿尚欠金额:207913.53元加上所造成的损失30万元,共计再应付金额为427913.53元(仅于今年3月11日支付一次8万元)。

二、诉求事实与理由:

1、澧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强制执行(2020)湘0723民初153号之交通纠纷判决之内容,我从判决书下达生效之日,已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反应达5年之久,在职领导种种解释,对方没钱、没房、没财产,追不到钱等!无奈之下,反应多次,终于有了一线希望,在澧县政法委易涛书记帮助之下,于今年(2025年3月11日付8万元,这是难一的一次支付),镇政府付5万元(2025年3月20日支付),领导说司法救助5万元由常德市中院支付(领导说中院拨了才有钱,也许是上半年或下半年)。也就是说:至今只收到龚道海赔偿金额8万元(判决金额为287913.53元),另加赔偿金额22万元,共计赔偿金额507913.53元),尚欠应赔偿金额427913.53元。

2、在5年之久的维权期间,已多次向相关领导反应求助,经查明,龚道海这个人是完全有偿还能力的,有房2栋。有存款,而且龚道海还是个木工包工头。其俩个女儿都有房有车,家庭条件都很好。(有证据可查)

3、我在5年之久的维权期间,现在在职副院长卢业锋,在2023年4月11日九时许中央政法委下澧县调研民情,开法院工作车,到瑞高酒店,车上下来四人,哄带骗我至澧县法院接代室,说2023年5月30前,我的问题彻底解决!结果石沉大海。在2024年元旦卢业锋\李世之在法院接代室跟我案做调解,毫无依据,说只给我15万了案,当时龚道海的亲戚,易绿礼在调解室拿坐凳当着卢业锋、李世之面要打我!(易绿礼也就是高院熊选国的亲堂弟) 同年5月5日易绿礼在龚道海新建房子里也是要打我,还报警110电话,尔后还打县长热线,要派出所领导跟县长做解释!2024年11月里,龚道海为了逃避赔偿,把他名下法院查封迫卖60多万房子,过户给大女儿易清华,变卖,法院没有任何解释,龚道诲开三无机动車上路,撞死人了没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现法院放话,要抓我,说我缠访!(有证据可查)

4。在事发现场,我张际忠亲眼目睹父亲的悲惨状况,经交警责任认定各承担50%责任,这完全不公正,我上诉无效。2019年8月24日清早6点,我的父亲张相锡在澧南大雁中路与龚道海驾驶的三无摩托车撞飞致当天死亡,此大雁中路路段笔直,路宽14米,而且路上无任何车辆,龚道海未靠右行驶直接撞飞我的父亲张相锡导致死亡(有相关证据可查)。

三、法律是神圣的,也是公正的。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证之一。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综上一切都有法律依据且有相关证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必须严惩凶手,公平公正、以平民愤!烦请人民政府领导为民做主,还我老百姓一个公道为安为好为谢!

此致!

申请人张际忠

1867361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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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5-04-30 11:49:44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经查实,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执行过程中对龚某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建房信息、金融理财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仅查询到龚某海一处建房土地登记卡,本院随即进行查封,并多次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评估、测量,对该房屋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因龚某海名下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2021年12月23日两次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完成送达释明程序。执行过程中,张某忠多次向其他部门进行信访并提供财产线索,要求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明细、核查房产信息等,本院均依法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了张某忠。未发现澧县法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执行程序混乱、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的情形,该案属客观上执行不能。
    2025年3月11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一是龚某海于2025年3月21日前支付张某忠、张某8万元。对本案余下的所有执行款项张某忠、张某自愿放弃。张某忠、张某申请对本院冻结龚某海、及其妻易某珍的财产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二是本院通过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救助款于2025年上半年或2025年下半年到位后发放给张某忠、张某;三是澧南镇人民政府从维稳的角度给予张某忠、张某援助5万元。此款于2025年3月21日前到位后发放。
    张某忠认为维权造成的损失30万元由龚某海承担的诉求于法无据。2025年3月21日前,龚某海已支付给张某忠、张某8万元,澧南镇人民政府援助款5万元已发放给张某忠、张某。常德中院的司法救助款5万元已申报,现正由市政法委进行核实、审查后予以发放。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给予张某忠救助款3万元。2023年1月,通过政法委、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对张某忠救助2次,共计6万元。综上,经本院执行,各方司法救助张某忠共领取了款项22万元,中院救助款5万元正在审批中,预计正期发放。
    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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