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7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法院
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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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4月24日上午收到被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通知,文书编号(2025)辽0503执保180号,限制支付,但是未收到任何通知及裁定书!本人已经联系法院预留电话,一女士接的电话,提出他们没有异地执法权,而且本人现在无法保证正常生活,本溪市12368提供纪检电话02442885833,还有02442885744,多次拨打接通无人接听!根据法律法规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存疑贵院替高利贷,充当保护伞。
截止到目前投诉发文,本人既没有与本溪市溪湖区任何人或者单位产生或纠纷,也未收到过任何仲裁文件,并且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也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既无案件管辖权,又不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贵院竟然作出了财产执行保全裁定,请问贵院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账户使用限制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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