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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不作为

时间:2025-04-23

涉及单位: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人叫刘明于3月29日和4月10日通过微信添加株洲越精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好友,购买了44820元减肥产品遇到问题,向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投诉和举报。最早投诉举报时间是4月17通过电话12345和12315系统发起,事后又委托了我的代理人于4月21日下午星期一去到了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嵩山路188号反不正当竞争科投诉举报,当时该局领导与泰山市场监管电话进行了沟通,称消费者带着举报材料来了要求泰山所必须安排人受理此次的投诉举报,并要求了该所前往实际经营地址经行核查。于是我的代理人于4月21日下午前往泰山市场监管所提交了举报材料。并拍摄了送达视频给了我。之后4月22日。上午11点12分我的代理人接到市场监管所的电话问:这个公司的的详细地址。之后11.30分接到改善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回复到“请于今日22号下午2点前往我所双方组织调解。并表示他们去现场核实了。事后调解完之后,该所通过0731-22869728电话与我取得联系。该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刘明女士,您代理人与对方公司同意再多协商下,您这边是否同意,我表示同意。随后就说到“那您之前在12345的投诉我先回复掉,因为快到时间了。我回答好的。但是事后却发现,12315系统中也给我拒绝了,系统显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与12345同一投诉不再重复受理。但是当时这位领导说的是12345先回复掉。没有说12315的问题,就算哪怕我听错了,双方正在沟通调解中不应该显示不受理,应该是要点”已受理“才对。这显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不公平。浪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时间。此外。刚刚提到的。该所11点12分与我的代理人联系问详细地址,11.30分的时候打来电话就说对方愿意调解。这点本人严重怀疑该所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去株洲越精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经行核实。因为不可能短短20分钟就给出反馈下午约谈调解事项。此外,。就算去了现场核实真实情况这里又有个问题,20分钟能核实什么?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去了现场吗?开启了执法记录仪吗?是否对公司现场经行勘查?是否对接待我的那两个指导人员经行询问。是否对公司负责人经行询问?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该高效公平公正的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有消费者初步证据的应该现场核查真实性。并保留执法记录权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如后续消费者质疑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理时,是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行政公开的。那么问题是,如果没有去现场,或者去了现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调查核实的话,后续如果公司清除了电脑数据,跑路等行为,那请问这个责任谁负责?本来之前该所就因为找不到涉案公司而列入异常经营,但事后消费者好不容易找到了公司的真实地址。却发现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法的话。责任谁担当。本人诉求,一,要求上级部门督办。二,因为22号对方也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我投诉的事情经过的真实性了。也确定了电话号码和该公司工作人员属于该公司的。那么请立刻马上核实我投诉举报的真实性。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诉求三,如发现株洲越精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确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先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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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元区委网信办 2025-04-25 16:00: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信息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您于4月17日投诉举报后,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将此公司列入限制注销名单。
    4月21日,您的委托人到我局泰山市场监管所提交纸质证据材料,并告知查找到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地址进行现场核实,此地址锁门没有发现经营行为。4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蒋女士取得联系,下午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您的诉求为“退一赔三”,被投诉公司仅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3倍赔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的委托人同意,双方私下协调,如有必要我局60日内再次组织调解。
    4月23日我局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将立案的情况告知了您。我局工作人员积极作为履职,无不作为情况。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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