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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汉寿县公安和交警部门查阅证据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奇葩证明

时间:2025-04-20

涉及单位:汉寿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十问汉寿县公安及交警部门: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相关人员该如何担责?

近期,汉寿县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死者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我妈是我妈”一事,不仅办事态度傲慢无礼,要求汉寿县公安纪检部门介入调查,也未调查这一情况实在令人难以接受,而且找不到查阅证据一条要求提供亲属证据的具体依据,并且前几次都不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这不仅严重影响到民众的办事体验,更损害了政府部门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为此,特向汉寿县公安部门提出以下十个问题,望能得到明确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追责。

一问汉寿县公安部门:在如今信息时代,为何不通过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来核实亲属关系,而固执地要求群众开具此类极易证明且有明确规定无需开具的证明,这是否是懒政、怠政的体现?

二问:依据公安部等12部门于2016年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公安部门都不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交警部门要求开具证明的依据何在?

三问:当群众对不合理要求提出质疑时,工作人员态度傲慢,这严重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还让当事人自己回复,请问汉寿县公安部门对这种工作态度如何进行约束和整改?对涉事工作人员又将采取何种惩处措施?

四问:在要求纪检部门介入,纪委却未介入,这其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或相互包庇的情况?汉寿县公安部门是否应该启动纪委介入,给民众一个交代?

五问:面对此类明显违反规定的证明要求,司法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有进行有效监督?若没有,为何会出现监管漏洞?后续将如何加强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问:汉寿县公安部门内部对于证明开具工作,是否有定期进行规范学习和培训?若有,为何还会出现如此明显与规定相悖的要求?若没有,是否意味着工作管理存在严重缺失?

七问:要求群众开具“我妈是我妈”这类证明,极大地浪费了群众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群众的办事成本,对此汉寿县公安部门是否有考虑过给予相应的补偿或道歉?

八问:对于因工作人员的错误要求导致当事人办事延误,当事人为了证据跑了五次以上还没有拿到证据,现在还没拿到,期间造成的一系列间接损失,汉寿县公安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若承担,将如何进行赔偿?

九问:在明知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依旧我行我素,这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汉寿县公安部门将如何对这种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问:此次事件发生后,汉寿县公安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以确保类似的“奇葩证明”要求不再出现,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汉寿县公安部门和交警部门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服务群众的重要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希望汉寿县公安部门能正视以上问题,迅速展开调查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唯有如此,才能重拾群众信任,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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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寿县委宣传部 2025-04-28 14:58:07

    网友您好!您投诉“汉寿交警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相关人员该如何担责?”的问题已收悉。经大队纪检组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前几次都不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问题
    经调查,董女士前几次是查询,不是复印资料,所以不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找不到一条要求提供亲属证据的具体依据的问题
    经调查,有法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3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之规定,当事人已死亡的,由其权利赔偿人诸如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共同主张亡者赔偿权利而要复印资料需对近亲属关系予以确认,谁来确认,由行政村、社区(知根知底)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且该亲属关系证明办案民警要将复印件存档备查,以杜绝有多位权利赔偿人中有不知情的、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否则,办案民警担不起这个责任。
    三、为何不通过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来核实亲属关系的问题
    经调查,经公安内部系统查询,受害人胡×新同户人员中只有其老伴和儿子胡×军及其妻子、儿女6口人,其余子女因分家立户在内部信息平台上就无法查到其信息。
    综上,当事人(权利赔偿人)需要复印资料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需复印资料的需提供委托书、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并注明所需复印的内容。这和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不是一回事。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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