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9
涉及单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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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5)湘08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中,举报该院法官的诸多违法审判行为,严重怀疑法官和对方有不当利益输送及不法勾结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法官不仅没有认真审核举报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而且未查明案涉纠纷产生的原因(关键性证据缺失),更未要求对方提供其他必要且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法官判决书中两项有争议事实,对举报人有利的争议事实不采信,因为一旦采信至少可以证明举报人期间履行了协商义务。而对方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却予以采信,虽然表面上把它归为有争议事实,但在无争议事实部分又进行了认定,明显前后矛盾,故意为之。
2、法官故意漏认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采信与否没有任何合理说明。因为有该证据支撑,举报人的争议事实便可以归到无争议事实部分。
三、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2项规定,法官有“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合同约定条款断章取义,隐瞒对对方不利的约定内容。预售合同第六条约定中的最后一句“具体付款方式和期限另行协商”未体现在对方诉请判决部分。很显然,该约定内容是可以影响判决方向的关键性条款。关键是,在举报人反诉请求判决部分,法官又没有隐瞒该约定内容,说明是故意为之。
2、伪造对举报人不利的虚假事实。整个庭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举报人在这些年期间是故意拒绝支付尾款,反而是对方原因及违约在先导致举报人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法官只看到果,不究其因,更不追其责,对举报人的判决严重不公。
综上所述,恳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官以上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还举报人一个公道,举报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会推脱,感谢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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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张家界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一、某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一、某二不服,已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若有涉及案件的相关情况可直接向二审法院反映,依法主张其权利。对于您反映的承办法官在案件中有枉法裁判的行为,如有线索可以向纪律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本院积极接受监督。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需要可致电本院0744-8597200,或前往本院(永定区政府区治大院内)进行咨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