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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精准执法

时间:2025-04-17

涉及单位:湖南省公安厅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自从2004年09月0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措施”实施以来,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湖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实际操作中,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驾驶资格的独立性界定不清,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政策模糊,缺乏法律的针对性、合法性。驾驶低功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罚,分别吊销了机动车“A、B、C、C1”类驾驶许可证这是不合法的。因为:(1)汽车驾驶资格与电动车驾驶资格是独立的受限于法律的制约,二者的费用标准、考试程序、操作系统、管理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即使拥有了“A照、B照和C照都不能驾驶任何摩托车、电动车。同样拥有了摩托车、电动车的驾驶资格同样不能驾驶各种汽车。显然体现了汽车与电动车都具有独立的驾驶资格,分别受限于法律的制约,电动车违章只能吊销电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电动车违章吊销汽车“A、B、C”类驾驶资格,显然违背了过罚相当、精准执法的原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严重的侵犯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2)低排量、低速的电动车违章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3)严格依法就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依法确认,按规定时速在50Km/h,功率在4000w全电动的轻便摩托车都属于非机动车。低排量、低速、低功率的全电动轻便摩托车按机动车处罚,没有 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湖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关的管理 办法。(4)《路交通安全法》全国执行不统一,福建夏门等地在法院的监督下对此错误的处罚已得到了纠正,而湖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在违背法律执行错误的作法!显然违背了精准执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为了公平公正,精准执法,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为人民说话,严肃法纪,精准执法,杜绝错判、误罚!廉洁执法,为了维护公安交通执法的整体形象,杜绝接受当事人的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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